編輯女士:
Sooksripaisarnkit博士撰寫了一篇出色的文章(見《香港律師》,2011年11月號),探討英格蘭和蘇格蘭將保險合約法(就適用於消費者的範疇而言)編纂為成文法則的近期發展,以及香港是否應當跟從,實在發人深省。但筆者覺得,香港目前還不應對普通法解決棘手保險法律問題的能力失去信心。
目前存在需要解決的棘手問題,這一點是毫無置疑的。誠如Sooksripaisarnkit博士指出,合約前披露的責任(要求潛在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約前須向保險人披露與風險相關的所有重大事實)包含單一而嚴厲的補救措施,即:倘若未予披露,整份合約「由最初開始」但須予廢止,即使未予披露僅是疏忽所致甚或屬無心之失。當然,如此片面的結果(片面是因為與所涉及的罪行相比,唯一可實施的懲罰措施過於嚴厲)是普通法自身的產物之一,並促成法規干預(首先在澳洲,如今在英格蘭和蘇格蘭)被視為適當做法的主要原因之一。確實,披露責任的不公平及補救措施的局限在英國上訴法庭遭受詬病,有法官公開籲請當局制定法規糾正上述
錯誤(例如參見Longmore LJ in North Star Shipping v Sphere Drake Insurance plc [2006] All ER (D) 102 (Apr))。
然而,僅僅因為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採取法規干預步驟,並不一定意味著香港應當或必須跟隨。畢竟,普通法的優勢在於其可塑性(能夠順應社會的需要)及其演進性(即它所帶來的變化為循序漸進)。前一個特徵意味著普通法可以在不斷變化的世界中保持當前性,後一個特徵則確保法律可預見性,這個概念對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非常重要,因唯有如此,公司和個人在訂立合約時,才瞭解法律對其權利和義務的限制。因此,干預普通法運行的壞處著實不容忽視。
另外,如果我們檢視有關披露責任的判例法如何試圖紓解相關原則所帶來的嚴苛影響,便會感到在尋求解決方案方面,普通法尚未黔驢技窮。下文就以Drake Insurance plc v Provident Insurance [2003] EWCA Civ 1834一案為例。
在Drake一案中,保險人尋求撤銷汽車保單,理由是被保險人在續約時未有披露因超速駕駛而被定罪。根據保險人的「計分」制,這一事實加上已披露的另一事實(被保險人(駕駛者)犯有過錯的先前事故)理論上將會導致保險人收取更高的保費,因而保險人認為,不披露超速駕駛而被定罪屬於重大事實,故可使該份保單無效,但被保險人卻持不同意見,指所披露的事實(即事故)雖已作為「過錯」事故告知,但隨後發現,該宗事故其實並非被保險人(駕駛者)的過錯所致。因此被保險人指出,倘若保險人知道事故為「無過錯」事故,那麼附加披露超速定罪不會對基於「計分」制的保費產生影響。
最後,英國上訴法庭裁定,該名保險人放棄了追究違反披露責任的權利,這本身便足以定案。但是,由三位法官組成的法庭並不止步於此,在他們的意見中,我們可以看到普通法尋求解決披露責任所帶來的問題表現出巧妙的可延展性。舉例說,上訴法庭的三位法官均裁定,該項未披露的事實並未導致該保險人收取原本應較低的保費。但為了得出這個結論,法庭必須作出一個又一個假設,從而產生一個假設性的平行現實情況,當中假定:倘若披露了超速定罪,則會引發一連串的信息交流。如果假設(如法庭所言)被保險人披露了超速定罪,這在理論上會導致保險人第一時間索求更高的保費,而被保險人在理論上亦會提出質疑,這個過程隨後會導致被保險人告訴保險人「過錯」事故(加上超速定罪導致保費報價更高)其實是「無過錯」事故,而這在理論上會導致保險人重新索求較低的保費,即實際收取的保費。唷!為提出法律依據說明推理的合理性,其中一位法官(Pill LJ)甚至指出,保險人有真誠責任先詢問該宗「過錯」事故,然後才決定是否撤銷保單-而這原本會導致上述非比尋常的連串假設性的信息交流。
這樣,我們看到,法官所提出的看法延伸到現有法律概念(而其他法院,譬如香港的法院,可以此作為參考),形成判例法在這方面的一個新方向,有望潛在地削減披露責任,減輕其所帶來的嚴苛結果;簡單來說,即通過司法判例實現其他司法管轄區尋求通過成文法來實現的目標。普通法實現上述結果的能力亦延伸至保險法的其他領域。例如,Waller LJ在Alfred MacAlpine Plc v BAI (Run off) Ltd [1998] 2 Lloyd’s Rep 694一案中的判決使到有人提出,倘若違反通知規定的情況十分嚴重,在保單中的索賠通知條文(其並非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先決條件)仍可能會導致產生拒絕索賠(並非僅僅就損害賠償提出申索)的權利。不過,上述的重大偏離做法未獲得上訴法庭其後一項裁決所支持,但這再度表明普通法在尋求辦法糾正不公平情形時的精妙之處。
《基本法》賦權香港法院可以參考上述裁決,這意味著香港現在就放棄以普通法解決此類問題似乎為時過早。
Peter Gregoire
Vice President and Associate General Counsel
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