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
July 2010

編輯先生:

貴刊六月號登載於「會長的話」欄目中一篇題為「質素與價格」的文章令人作出反思卻又深感憂慮。過去十多年來,物業轉易廢除了定額收費制度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印證了我最大的擔憂。

1996年,本人有幸獲得業界大部分人支持,使當時的政府向立法局提交的《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無法通過,而該條例草案倘獲得通過,任何定額收費即會成為不合法。然而,由於業界未能團結一致,即使政府經過這次挫敗,仍能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56條有效廢除多年以來行之有效的定額收費制度。該制度確保律師行在物業轉易工作中從服務質素方面(而非收費額)進行相互競爭並提供優質服務,對我們的當事人和業界均有裨益。

本人希望業界內年輕有為的成員會支持會長的建議,並同時考慮可採取哪些積極措施扭轉現今的局面。其中一個提議是,由律師會擬訂一套「建議收費」,而該等收費對普羅大眾和業界都是公平的,而且有望會得到大部分(若非全部)律師行採納,即使只是作為一項指引。如果地產代理能夠實施一個較我們這些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士所收取的費用為高的制度,那麼我們這個律師專業至少也應該能夠同樣如此實行。

最終目標應當是訂立一個收費制度,可確保:(a)我們的物業轉易工作保持優質水準,使我們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保障;(b)我們的專業彌償基金不會因當事人對劣質服務所提出的申索而被耗盡,而我們的保費也不會變得過於高昂;(c)對業界訂立公平收費;及(d)我們的專業尊嚴得以維持。

最後,本人再次感謝過去給予我熱烈支持的律師會和業界同仁,特別是那些曾經為這個目的而作出慷慨捐贈,以及那些在當時促使政府之提議不獲通過的委員會中一起共事的人士。假如該提議在當時獲得通過,那就連上述的「建議收費」主張也將成為不合法。

徐嘉慎
高級顧問
徐嘉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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