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March 2010

判刑—肛交—與未成年男童進行同性肛交罪行的判刑目的不等同於與年齡13至16歲女童進行非法性交的罪行—被告人是孌童癖患者,存在再次觸犯性罪行的高度危險性—加刑因素—透過互聯網尋覓受害者—固定的量刑標準既不可能也不切實際—《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C條

判刑—猥褻侵犯未成年男童—加刑因素—固定的量刑標準既不可能也不切實際—罪行的嚴重性—《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

判刑—製作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判刑指引沒有追溯效力—《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第3條

判刑—認罪的刑期扣減—因及時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通常視作高水位扣減的一般原則—因及時認罪而可獲超過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僅適用於特殊情況

HKSAR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CHOWYUEN FAI (周遠輝) [2010] 1 HKC 181

上訴法庭
刑事上訴2008年第392號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上訴法庭法官夏正民
2009年11月12日,12月8日

James HM McGowan (受黃國恩律師行延聘)代表申請人。
譚思樂和鄭凱聰(代表刑事檢控專員)代表答辯人。

申請人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席前承認10項控罪,包括肛交、猥褻侵犯,以及製作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入獄11年,申請人不服判刑而申請上訴許可。案情透露,申請人透過互聯網認識各名受害人,他們全是16歲以下的男童。申請人每次都是藉詞到受害人的寓所,或是邀約各受害人到其寓所,並趁機猥褻侵犯受害人並與受害人進行肛交。申請人曾經數次以手機拍下其進行猥褻侵犯和肛交的照片及錄像。當申請人被捕時,警方發現他管有大量有關兒童色情的錄像和照片。

裁定—駁回申請:

法庭在對欺凌幼童的孌童癖者進行判刑時,應考慮犯罪者的個人狀況,包括重犯的風險。其他因素還包括該等罪行對受害人及其家人所構成的影響,以及社會中思維正常的人對該等罪行是何其厭惡,而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對年幼弱小的兒童加以保護是一項基本政策。上述罪行對受害幼童及其家人所造成的創傷、痛苦和心理傷害是不能低估的。我們可以假定在大多數情況下,當兒童處於發育期又或是對性開始產生好奇的青春期時,極容易受成年人所傷害或是容易輕信成年人的話。

被告人將案中所涉及的性行為拍下來,會令受害人的創傷、痛苦和心理傷害大大加深。當受害人及其家人在知道該等令人尷尬和羞愧的行為被拍下,並且隨著受害人的年齡漸長而有可能在將來曝光後,他/她們會經年累月地受到這件事情的困擾。

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加刑因素包括:違反信託、重犯或重複某一行為過程的風險,又或是被告是一名性侵犯者或過往有不良紀錄。對受害人身體造成傷害也是一項必然的加刑因素,而將記錄保存下來也是嚴重的加刑因素。作案時不使用安全套而對健康構成的顯著風險,以及少年人對風險和後果的無知程度也是嚴重的加刑因素。

在減刑因素方面,根據過往的做法,讓受害人免受出庭作證之苦而給予額外的刑期折減,必須依據及時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通常被視作高水位刑期扣減這一般原則來考慮。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因及時認罪而獲給予超過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法庭在對觸犯與13至16歲男童肛交罪行的人士判刑時,必須遵從和適用《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C條下的判刑準則,即最高刑罰可處終身監禁。假如在該準則之上,再施加另一條文下的適用準則—即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的規定,與13至16歲女童非法性交最高可處監禁5年—原則上此乃不當的做法。

在本案中,猥褻侵犯和肛交的刑罰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整體刑期,特別在本案的情況中,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刑罰應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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