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認證–撤換遺囑執行人–無爭議的申請–考慮正確的做法
YU HONG PING (余漢秉) v KENNETH YUEN (袁根榮)
[2009] 6 HKC 347
原訟法庭
雜項訴訟2009年第1104號
林文瀚法官
2009年8月17日、24日
黃熾棠律師行代表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不擬對有關法律程序提出爭議)。
一項要求撤換遺囑執行人的無爭議申請,乃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10章)第33(3)條提出。遺囑執行人本人同意因自己年邁而將其撤換,事實上他亦是
其中一名原告人。法庭必須裁定,在法庭席前提出的該項申請,是否如條例第2條
所界定的,屬於無爭議或普通形式的遺囑認證範圍。要如此行,法庭便必須考慮遺囑認證聆案官是否具權力處理該事宜。
裁定—將事宜延後,交由遺囑認證聆案官在內庭研議:
鑑於有關申請屬於非爭議性質,並考慮到遺囑認證聆案官所具有的專業知識,故理應將事宜的處理押後,交由遺囑認證聆案官在內庭處理。
原來的遺囑認證書應由遺產代理人向法庭呈交,等候申請的結果。倘法庭頒令撤換其中一名遺囑執行人,法庭將會在原來的遺囑認證書中註明,而這一做法將同
樣適用於遺產代理人的替代人。
在無爭議的申請中,法庭並非只是充當橡皮圖章。在法庭行使其酌情決定權以前,申請人必須令法庭信納,法定的準則已經獲得遵循:第33(3)條。法庭在如此
行時,必須考慮到:(i)遺產的數量和資產的性質;(ii)餘下的和替代的遺產代理人的背景及教育、訓練和經驗;及(ii)受益人的權益,尤其是假如涉及少數人士或殘疾人士權益的話。
今後發生的類似案件,可以類似的方式來處理。要如此行,原告人的律師應在附函中聲明有關申請是無爭議的,並確認已經提交下列文件:(i)原來的遺囑認證書;(ii)假如遺產代理人已經處理部分遺產,則有關的紀錄;及(iii)所有各利益相關方的同意書,包括受益人在內。有關文件將會向遺囑認證聆案官呈交,以確定有關申請是否只須以文件方式處理,抑或需要交由法官來考慮。遺囑認證聆案官還可以透過書面作出進一步指示。
有爭議的事宜,將會按照通常的做法,排期由法官進行聆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