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February 2010

僱員補償–酒保被顧客殺害–致命的意外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發生–《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CHEUNG SHUK WAH JESSICA
(張淑華) v WONG KANG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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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6 HKC 182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7年第842號
梁俊文法官
2009年4月8、9日;7月9日

薜君賢大律師(代表法律援助署署長)代表申請人。

鄧漢標大律師(受戚永康律師行延聘)代表答辯人。

Man Chung Wah(死者)是新界沙田一間酒吧的調酒師。酒吧的一名女服務員Elle和
一些顧客發生了爭執,死者介入並阻止其中一名顧客以酒樽襲擊Elle。下班後,死
者陪同Elle前往她與其男友會面的地方。在路途上,死者被其中兩名顧客持刀襲
擊,並因傷重而死亡。該兩名顧客之後被拘控,並被裁定謀殺死者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死者的遺孀張女士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針對死者僱主提出索償申請。

裁定—批准申請:
只要該員工所從事的活動,是合理地從屬於他所受僱的工作,則他的受僱工作期
間,可以超出正常工作的時間或地點以外。

法庭對於甚麼是「合理地從屬」採取了寬泛的解釋,故它的含義可以延伸至一名僱員的慣常行事,而其僱主對此亦是明確知悉的。

在一個不斷變化的社會中,僱傭關係的基礎不再是基於命令和指示,或是要求和信息。合約的權利和義務,往往是由相互之間的合作期望來加以補充。在本案中,死者是答辯人的酒吧中任職時間最長的僱員,他的職責超過作為一名調酒師的工作。當答辯人不在酒吧時,死者須負責監督酒吧的運作和督導其他員工。根據本案的證供,答辯人同意他作為僱主,理應確保他的員工能安全地離開其工作的地方。基於酒吧的業務性質以及死者在該處的職責,法庭信納無論是否有明確的要求,死者確實是被預期需要確保他的同事能安全地離開其工作的地方,如同答辯人自己在酒吧時的情況一般。

因此,當死者陪同Elle離開酒吧時,他是在執行合理地從屬於他的責任的工作,而該等責任乃因他的特殊受僱職責而成為必要,並一般和具體地基於當天較早時該酒吧與顧客所發生的爭執。因此,死者的受僱工作期間乃一直持續,直至到達Elle與其男友會面的地方及他離開Elle當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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