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律師代表當事人試圖接觸性格脆弱的潛在控方證人–原來的判刑是否明顯不足
HKSAR v KANJANAPAS,
CHONG KWONG DEREK
[2009] 6 HKC 135
上訴法庭
刑事上訴2006年第248號及司法覆核申請2006年第8號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上訴法庭副庭
長鄧國楨及原訟法庭法官韋毅志
2009年5月7日、21日
第一申請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Jonathan Caplan QC 、鄧樂勤資深大律師
及陳政龍大律師(受梁心端 連偉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申請人。
Clare Montgomery QC 、夏偉志大律師及蔡一鳴大律師(受彭溫蔡律師行延聘)代表
第三申請人。
Martin Wilson QC 及Roger Beresford 大律師(代表刑事檢控專員)代表答辯人。
第一、第二和第三申請人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他們要求獲得准許,就分別被判監3年、2年半和4年的刑期提出上訴。律政司司長也就對第一和第三申請人的判刑提出覆核申請。該項串謀是由第一申請人唆使進行,
目的是接觸他的秘書Becky。Becky當時正在協助廉署調查,而她最終加入了證
人保護計劃。由於他們知悉Becky的性格脆弱,因此試圖接觸Becky並向她施加恐
嚇,游說她不要進一步或是完全不要與當局合作。第二申請人是第一申請人的女朋友兼Becky的好友。經第三申請人(一名律師)的提議,第二申請人委托律師提起人身保護令程序,並提交一篇載有不實陳述的誓章。除了唆使提起該法律程序外,第三申請人還蓄意引起傳媒的廣泛關注,意圖暴露Becky的身份。
裁定—駁回第一、第二和第三申請人的申請,並允許律政司司長的覆核申請: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原訟法庭法官韋毅志的判詞(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不贊同)
任何企圖干擾證人的舉動,是對司法公正體制的挑戰,這是不言而喻的。像本案的被告人般,試圖透過非常手段來接觸證人並向其施加恐嚇,以及利用傳媒的協助來使證人的身份公開曝光,因此基於公眾利益,法庭必須向社會發出一個明確的訊息,反映這一種行為是令人極度深惡痛絕的。
第一申請人利用第三方來達成自己的目的,這本身便是一種明顯的恐嚇以及需
要將刑罰加重的情況;而律師的參與,更加成為一項須加重刑罰的因素。當性格脆弱的證人被一位親密朋友要求她與一位不認識的律師聯繫,這令她無可避免地感到壓力的增加,而該名律師給她的印象是,他是很專業地代表她行事,但事實上這並非她所需要。
第一申請人提起人身保護令程序,表面上是為Becky的利益,但實際上並非如此。這也是一個須加重刑罰的情況。他提起該法律程序的目的,是要向Becky表明,他能夠有辦法接觸到她,並且沒有任何情況可以攔阻他達成這一目的,儘管她是在廉署的某種形式保護之下。
對第二申請人的判刑,原則上並沒有犯錯,也並非明顯過重。第二申請人顯然意識到Becky的性格脆弱,並且知悉試圖與她接觸,必然會令她產生焦慮,而第二
申請人本人是自願參與該項串謀。儘管Becky聲稱她的情況「安全和良好」,但
第二申請人仍然指示律師提起人身保護令程序,且在該程序中作出虛假宣誓。就第三申請人而言,他以律師的身份參與該項串謀,這是一個嚴重的應加重刑罰情況。很明顯,律師作為法院人員,參與串謀妨礙司法公正,並進一步利用法律機制來實現邪惡目的,這是對實行司法公正的嚴峻挑戰,並嚴重地損害了公眾和法
院對法律執業者的信任。
法庭需要施行強而有力的措施來保持公眾對維持社會法律和秩序之制度的信心。在這種性質的案件中,個別被告人的個人情況,與觸犯其他一些罪行的情況比較,較難獲得法庭給予認真考慮。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的判詞本案的量刑不能被視為過於寬大,它們並沒有超越法官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的判刑範圍,故可以合理地認為是適當的。顯然,法官並沒有忽略本案中的任何加重刑罰因素。不應該僅僅因為法庭認為所判處的刑罰低於應判處的程度而將刑罰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