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
律師會檢討了《201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並於11月24日向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提交了意見書。《條例草案》於7月8日在憲報刊登,旨在引入 (連同其他事宜) 若干修訂,以解決一個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即是:部分企業在沒有通知及/或尋求有關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向他人轉讓客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根據擬議的法例,如果資料使用者打算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以作直銷用途,又或是使用者打算出售該等資料,資料使用者須允許資料當事人作出知情的選擇。此外,資料當事人必須獲得提供回應設施,使其可以在30天的時限內作出反對。律師會認為,「出售」的定義不應只是局限於「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而應包括其他可能會導致資料使用者提供有關資料給他人的有形或無形收益,例如業務機會、業務關係等。就向資料當事人提供建議的回應設施,意見書指出,資料使用者所提供的信息和回應設施,應當讓「資料當事人」容易理解。律師會亦指出,現實商業情況是,企業會成立特定目的機構來開展該等業務的特定部分,故建議應包含「集團內部豁免」,為一個集團內的各公司之間的資料轉移提供靈活性。該律師會意見書可透過以下網址閱覽:www.hklawsoc.org.hk/pub_e/news/submissions/20111124.pdf。
為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的試驗計劃
律師會研究了民政事務局所建議的一個為期兩年的試驗計劃,就程序事宜為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供免費法律意見。鑑於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對訴訟程序規則缺乏認識,往往會在法庭的程序中,因訴訟費用增加,導致有更多法庭事件發生,並需要採取更長時間處理有關的證據和陳詞,從而為法庭和其他當事人帶來問題。民政事務局認為需要提供服務予提起了法律程序或是作為法律程序一方,但不符合資格獲取法律援助,卻有需要就與法庭程序有關的規則和程序聽取意見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建議的計劃是擬為該等問題提供解決方法。根據所建議的計劃,高等法院將會設立一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辦事處,並預期參加該計劃的律師,具備取得專業資格後至少兩年的工作經驗。他/她們會與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會面,向其提供一個45分鐘的諮詢時間,並會就一個三小時當值時間獲得300港元酬金。律師會就該建議的計劃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表達了關注。律師會認為,政府不應將責任轉移給法律界,要求律師提供免費支援以協助解決未能獲得滿足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的法律服務需求;取而代之的,應是向法律援助計劃作出適當撥款。
《有關香港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建議的諮詢文件》
繼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後,香港金融管理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共同發表了一份有關香港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建議的諮詢文件。該建議的制度旨在提高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整體透明度,減少參與者的相互聯繫,防止市場濫用行為,以及普遍降低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理事會在投資產品和金融服務委員會的協助下,檢視了該建議的監管制度,並於2011年11月29日提交了意見書。鑑於該新制度將於2012年底開始生效,實施時間緊迫,因此律師會所提交的意見書並非就所有諮詢問題作出仔細回應,而是集中處理諮詢文件所產生的一些較為重要的法律問題。該律師會意見書可透過以下網址下載:www.hklawsoc.org.hk/pub_e/news/submissions/20111129.pdf。如欲進一步檢視有關建議的香港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請參閱本期《香港律師》第6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