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 Wai Yan Winnie (盧蔚恩) (答辯人)
• 《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第二版第一卷(下稱《指引》)第14.02項原則
裁斷及命令:2011年9月22日
答辯人承認兩項投訴(下稱「投訴」)並同意申請人所提交的案情事實提要(下稱「案情事實提要」)。
律師紀律審裁組並沒有召開正式研訊,但考慮到雙方呈交的書面陳詞及案情事實提要,裁定基於答辯人的自行承認,下列針對答辯人的投訴成立。
第一項投訴
答辯人違反《指引》第14.02項原則,理由是答辯人的律師行Messrs Winnie Lo & Wong(下稱「律師行」)在一宗樓宇買賣中代表賣方時,答辯人在關鍵時間身為經辦該宗案件的合夥人,未能履行承諾,於買方律師寄出一封日期為2008年1月30日的信函中所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解除責任契據和目前的按揭契據(於21天內)以及車庫規劃圖備忘錄的核證文本(於45天內)。
第二項投訴
答辯人違反《指引》第14.02項原則,理由是律師行在一宗樓宇買賣中代表買方時,答辯人在關鍵時間身為律師行合夥人經辦該宗案件,未能履行賣方律師於2008年2月4日寄出的一封信函中要求她履行的承諾,即:答辯人製備了所有業權契據和文件的核
證副本(費用由其當事人支付)後,即時應要求向賣方律師交付所有該等業權契據和文件。
審裁組在減刑時考慮了答辯人的陳詞,下令答辯人:
(a) 就第一項投訴受嚴厲譴責和罰款15,000港元;
(b) 就第二項投訴受嚴厲譴責和罰款15,000港元;及
(c) 自本命令頒下的日期起21天內支付本次法律程序中已議定的費用:
(i) 47,989.98港元付給律師會;
(ii) 40,000.00港元付給檢控員;及
(iii) 26,988.20港元付給書記。
袁錦雄, 張志偉律師行的張志偉律師代表律師會。
潘成達黃恆成律師行代表答辯人。
審裁組成員:
林永和律師 (主席)
袁達堂律師
Mr Cheung Kwong Tat
Au Wing Lun William (區穎麟) (答辯人)
• 《律師執業規則》第2(d)條
聆訊日期:2011年8月24日
裁斷及命令:2011年9月21日
律師紀律審裁組裁定基於答辯人的自行承認,下列針對答辯人的投訴成立。
投訴
答辯人違反《律師執業規則》第2(d)條,理由是答辯人未有遵循律師紀律審裁組於2010年3月2日作出的命令,責令他支付罰款80,000港元以記入政府一般收入,而他的此等行為足以構成他作出妥協或損害其自身的行為操守或有可能對其自身或業界的聲譽作出妥協或損害。
考慮到減刑因素,審裁組下令答辯人:
(a) 受嚴厲譴責;
(b) 罰款3000港元;及
(c) 支付本次法律程序的訟費,包括律師會的費用,檢控員的費用及審裁組書記的費用,若未能同意,須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
李超華律師行的李超華律師代表律師會。
答辯人親身應訊。
審裁組成員:
陳傳仁律師(主席)
郭潔儀律師
Mrs Fu Kwong Wing Ting, Francine
Burke Patrick Michael (畢保麒) (第一答辯人)
Fung Shu Wah (馮樹華) (第二答辯人)
Li Ping Fai Tommy (利炳輝) (第三答辯人)
•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第8條
• 《會計師報告規則》第8條
• 《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第一卷(下稱《指
引》)第2.03項原則
• 《律師執業規則》第2(d)及(e)條
聆訊日期:2011年3月8日,2011年6月2日及2011年8月4日
裁斷及命令:2011年10月19日
律師紀律審裁組裁定基於各答辯人的自行承認,下列針對各答辯人的兩項投訴成立。
第一項投訴
各答辯人違反《法律執業者條例》第8條,《會計師報告規則》第8條及《指引》第2.03項原則,理由是他們身為Messrs Burke, Fung & Li(下稱「已結業律師行」)的所有人,當已結業律師行停業後六個月內未有提交最後一份會計師報告。該家已結業律師行於2007年9月30日結束營業。
第二項投訴
各答辯人違反《律師執業規則》第2(d)及(e)條,理由是他們的行為對其自身或業界的聲譽以及恰當工作水平作出妥協或損害,或有可能對其自身或業界的聲譽以及恰當工作水平作出妥協或損害。
經考慮各答辯人的減刑陳詞(包括已結業律師行已於2011年7月12日向律師會提交其最後一份的會計師報告),審裁處下令:
(a) 所有答辯人受嚴厲譴責;
(b) 各答辯人就第一及第二項投訴分別罰款60,000港元;
(c) 支付本次法律程序以及事前調查的所有訟費,包括書記的費用,檢控員的費用及律師會的費用,須由各答辯人承擔,若未能同意,須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
的近律師行( 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及MessrsHaley & Co(自2011年8月起)的邵仁傑律師代表申請人。
在2011年3月8日及6月2日的聆訊中,第一及第二答辯人親身應訊,而第三答辯人由潘展平大律師代表。
在2011年8月4日的聆訊中,第一答辯人親身應訊,而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由陸偉雄大律師代表。
審裁組成員:
Mr Ma Kwok Keung, Kenneth (主席)
Ms Lun Pong Hing, Winnie
Mr Tang Ka Ming, Nels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