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評
{en}My favourite case
{zh-hant}我所喜愛的案例
July 2010

Lam Tat Ming是我喜歡的一個香港案例,因為當中包含了犯罪和貪污等元素,與Law and Order的情節類似,使它成為一個有趣和令人印象深刻的案例。該案於終審法院審結,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下達有關判決時,將它與下級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區分。Lam Tat Ming成為了在證據法中,一個與自願性和剩餘司法酌情決定權有關的重要案例。

背景

本案的兩名被告人為警務人員,被控收受三合會成員的保護費。廉政公署派員喬裝對案件進行調查,並進行秘密錄音,共錄製了39盒談話錄音帶,而當中包含被告人與喬裝人員之間可導致入罪的陳述。然而,辯方就該等錄音帶證據提出質疑,而原審法官最後將該等證據排除,理由是所錄製的談話內容並不是自願性質,被告人亦因此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例

控方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無功而回。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裁定,由於原審法官未能識別出所導致出現的荒謬結果,因此在判決中犯了錯誤:

「假如認為在該等行動中可以向疑犯施行警誡,這是荒謬的⋯要打擊社會的犯罪活動,喬裝或是臥底行動實在是有其必要。」

因此,探員在喬裝偵查期間的掩飾行為,不會導致所取得的罪犯供認成為非自願性。

然而,李國能法官亦述明剩餘司法酌情決定權的原則。倘法官認為有關證供的舉證力度,為該等證供導致產生不公平偏見的風險所超越,則他可以將可接納的證供排除,包括自願性的供認,以確保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

影響

這一案件有助刑事法學的推展,因它述明了在適當程序和犯罪控制二者之間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自願性原則是對免於遭受強權壓迫的一項重要保障,但李國能法官在本案中將掩飾行為區別開來,以免對犯罪控制造成妨礙。就證據的可接納性作出裁決的權力,仍然是在法官手裡,而他可以行使剩餘司法酌情決定權以維護適當程序。Lam Tat Ming一案可以作為一個清晰的提醒,執法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務須謹慎,特別是在處理罪犯的供認時。

 

Franklin K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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