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有別於傳統的授權書,前者必須按規定的格式來制定,並須由一名律師和一名醫生見證。自《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通過以來,截至2007年12月1日為止,十年內只有21份持久授權書在香港登記。香港律師會多年來都在游說政府對《持久授權書條例》進行檢討。
2007年4月,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就《持久授權書條例》發表一份諮詢文件,並於2008年3月發表報告書。法改會接納了香港律師會的若干建議,其中包括:取消持久授權書必須有一名醫生作為見證人的規定;以附有註解的表格來取代所規定的表格;以及,由政府聯同有關專業團體及非政府機構採取宣傳措施,提高公眾的意識和對持久授權書的了解。
在2009年7月發表的題為《持久授權書:個人照顧事宜》的最近期諮詢文件中,法改會考慮到持久授權書的範圍是否應予擴大,超越授權人的財產和財政事務,以涵蓋與授權人的個人照顧有關的事宜;若然,則該語句應涵蓋甚麼事宜?法改會也考慮到是否應作出規定,讓在海外簽立的持久授權書能在香港獲得承認。法改會贊成為《持久授權書:個人照顧事宜》建立一個機制,範圍包括與授權人的健康護理有關的日常決定,但並不涉及給予或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決定。
一個由理事馬華潤律師主持的工作小組已審查了該份最近期的諮詢文件。香港律師會支持將個人照顧伸延至持久授權書。律師會已提交意見書,回應法改會在諮詢文件中所提出的建議。該份意見書現已上載於www.hklawsoc.org.hk。
關於金融業加強打擊清洗黑錢
監管制度的立法建議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2009年7月就「關於金融業加強打擊清洗黑錢監管制度的立法建議概念框架」發表了一份諮詢文件。該項立法建議只適用於金融業而並非法律界。律師會作為一個自我監管組織,自2007年12月開始已制定了一套全面性的反清洗黑錢指引—《實務指示P》,列明了對客戶身份辨識和核實、客戶盡職審查和律師行記錄保存等的強制性規定。由於有這些指引的制定,因此政府無須為法律界進行反清洗黑錢立法。
加快供股及公開招股程序建議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刊發了一份諮詢文件,就加快供股及公開招股程序,以利上市發行人籌集資金的建議徵詢公眾意見。港交所建議將供股及公開招股的認購期的最短期限由14個曆日修訂為10個營業日,而將供股及公開招股的截止過戶通知期由14個曆日縮短至5個營業日。香港律師會支持這些建議。
提高沽空透明度的諮詢
自2008年9月以來,若干海外市場實行了規管沽空的緊急措施。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建議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訂立沽空的申報規定,並發出了一份有關提高沽空透明度的諮詢文件。律師會證券法委員會已考慮了該些提議。律師會建議,一個明顯的辦法是調整《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下現行有關沽空的披露制度,而非建立一個全新的並行制度。香港律師會就該項諮詢而向證監會提交的意見書現已上載於www.hklawsoc.org.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