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早退休的聯合聲明
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早退休的聯合聲明2009年9月2日,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決定提早退休,發表一項聯合聲明。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理解到,首席法官提早退休的決定,是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司法機構的長遠利益為出發點。這正是他履行職責的一貫作風。自1997年主權回歸後,他成功執掌司法機構,使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其法律制度取得重大發展。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時擁有一個牢固、獨立及受到國際重視的司法機構,是李國能首席法官英明領導的最佳見證,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能夠持續享有法治的重要基石。
《200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 條例草案》
《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對《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進行適當修訂,從而實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轄下的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的提議。具有於取得執業資格後至少五年適當訟辯經驗並符合若干方面要求的律師,可通過資格途徑或豁免途徑,向評估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授予在民事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或是民事和刑事法律程序二者的更大出庭發言權。有關該條例草案的律師會意見書可參見律師會網頁www.hklawsoc.org.hk。
刑事法律援助
香港律師會刑法及訴訟程序委員會為抗議政府長期忽視刑事法援資源不足的問題,將於十月拒絕接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儘管律師會多次呼籲政府改善刑事法援資助制度,但多年來並無實質改革。
律師會憂慮刑事與民事法援資源嚴重不平衡,勢必造成愈來愈多資深律師放棄承辦刑事法援案,長遠令年輕律師無意發展刑事案專業。根據律師會2007年的調查,47%回應的律師以及36%律師行表示曾考慮退出刑事法援計劃,主要原因是政府投放資源不足。
香港的人均法援開支遠較其它主要普通法地區為低。根據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今年6月發表的《選定地方的法律援助制度》報告,香港的人均法援開支為75港元;英格蘭及威爾斯的為430港元;加拿大安大略省173港元;澳洲新南威爾斯150港元。
《2009年稅務(修訂) (第3號)條例草案》
《2009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建議授權香港政府與其他地區訂立《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以下簡稱《全面性協定》),而此舉可能需要政府蒐集與該等其他地區所徵收的稅項有關的資料。該義務在2004年版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收協定範本(2004年標準) 》的交換資料條款中被提出,並已經得到全球大多數地區所接納。
在律師會於2008年9月16日發表的《香港的雙重徵稅協定所涵蓋的交換資料條款的可能放寬》立場文件中,表達了其所關注的一些問題,包括就香港所提供的資料泄露於第三者訂立保障措施,以及香港政府應訂立清晰的政策,闡明除非該等有意與香港訂立《全面性協定》的國家將香港從其持有的任何「黑名單」上除名,否則香港將不會與其就任何包含2004年標準的《全面性協定》進行談判。政府已表示會在日後的任何《全面性協定》談判中提出該等問題,並會透過附屬立法來訂立保障措施。有關該條例草案的律師會意見書可參見律師會網頁www.hklawsoc.org.hk。
《最低工資條例草案》
《最低工資條例草案》於2009年6月26日刊憲,旨在為所有僱員作出最低時薪規定,但家庭傭工、在機構進行實習的學生、家族式經營的業務僱員及學徒除外。未來將會成立一個最低工資委員會。有關該條例草案的律師會意見書可參見律師會網頁www.hklawsoc.org.hk。
《仲裁條例草案》
《仲裁條例草案》建議取消本地和國際仲裁的區分,並依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建立一個適用於所有各類仲裁的單一仲裁制度。新法例的目的,是要制定「更方便本地和海外仲裁使用者的仲裁法例⋯⋯並符合通用的國際慣例和發展」,以強化香港作為地區性爭議解決中心的角色。有關該條例草案的律師會意見書可參見律師會網頁www.hklawsoc.org.hk。
檢討《受託人條例》及相關事宜
2009年6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出了一份諮詢文件,就對《受託人條例》(第29章) 及與信託有關的法例作出改進的立法建議,徵詢公眾人士的意見。該項舉措的目的,是要提供一個在香港使用信託並符合時代需要的框架,從而加強香港在信託服務業的競爭力。一個由馬華潤律師擔任主席的律師會工作小組,已經完成了對下列各方面的立法建議的審閱:受託人責任和謹慎標準、受託人執行職責的權力、受託人報酬、受益人獲得提供資料及辭退受託人的權利、針對財產恆繼和過度累積收入的規則,以及在信託法例和實務方面的其他範疇。有關該諮詢文件的律師會意見書可參見律師會網頁
www.hklawsoc.org.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