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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香港律師會會長,你過去12個月的優先工作項目有哪些?
我的首要工作是提升香港事務律師的形象。我希望我們每位會員都以作為一位事務律師而感到自豪。我的第二項優先工作是協助會員拓展業務機會,特別是在中國內地。
你認為自己成功完成上述的優先工作嗎?
我全心全意為我們的專業服務,我的表現如何就留待會員們去作出其寶貴評價吧!無論如何,我衷心感謝會員的大力支持,否則我無法達成我已完成的工作。
作為你的首項優先工作,你是如何達到讓會員們以自己作為一位事務律師而感到自豪?
在2010年1月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強調他對法律專業的期望:
「所有律師都應為其專業及社會,並為推動需求殷切的義務法律服務,作出貢獻。」
我們的會員當中有很多對公共事務貢獻良多。可惜,律師視執業為一門生意的形象,在市民心目中仍然根深蒂固,讓我不得不懷疑是否傳媒一直灌輸此概念,把律師塑造為只對營商感興趣。為改變此看法,我曾努力嘗試提升事務律師的形象,把握每個合適機會,突顯我們的會員對社會事務及時事的積極參與。
我確保律師會迅速回應及跟進時事議題。從會員的正面回應可見,這個做法是正確的。我們現時比過去更具透明度,希望此舉也能夠爭取到業界的更大尊重。
你提到律師參與社區事務。你如何突顯律師關懷的一面?
我在香港參與了各個不同的工作計劃,旨在接觸社區。舉例來說,透過「律師關懷和分享」工作項目,律師獲鼓勵擔任「友出路」導師計劃的義務導師。我們就政府推行的中學生驗毒計劃參與議論,並積極支持「向毒品說不」運動。我們通過法律週與市民分享我們的專業知識,以推廣事務律師這個法律專業。2009年,我們在亞洲電視本港台播放特備電視節目,收看該節目的觀眾約有230,000人,其覆蓋面遠較我們過去多年在香港的購物商場舉行法律週為廣。
我與會員們亦曾多次於非政府組織舉辦的講座擔任講者。此外,我們為人身傷害案件的受害人設立了一條專線,由多達70名律師為來電者提供45分鐘的免費諮詢服務。我們亦計劃為廣東省來港的旅客設立一條熱線,讓他們在訪港時有需要的話可獲得法律意見,而類似服務亦會提供予到訪廣東省的香港人士。此舉有助加強兩個司法管轄區的關係。
你如何達成第二項優先工作,即是為會員探求更多業務機會?
香港正發展成為國際法律中心,全球最具規模的首100間律師事務所,有超過百分之五十在香港設有分所,而它們大部分都已經本地化。香港有合適的基建設施及充足資源,健全的銀行及金融制度和其他專業。我們應把握及善用此等優勢。
由於逾百分之八十的香港律師行是屬於中小型規模,因此我尤其致力於協助這些律師行探求機會在內地發展業務。我努力游說會員們不要望得太遠,因為我相信機會就在近在咫尺的廣東省及珠江三角洲。
因此,在過去12個月,為促進香港及珠三角的執業者更緊密合作,已經舉辦了多項活動。香港律師會成功舉辦「兩岸四地律師高峰會議」,反應熱烈,並首次為台灣,以及珠江三角洲、上海、北京、香港及澳門的律師提供聚首一堂的機會。
我們為會員舉辦了一連串到訪珠三角地區城市的探訪活動,不但與其他當地的律師及律師協會代表會面,而且亦與來自商界的人士洽談。在香港貿易發展局的協助下,我們在中山、佛山及深圳等地舉辦了多次法律服務諮詢會。
我們亦安排香港律師會理事與深圳市律師協會的理事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就各自城市最新的狀況交換資料,例如,需要香港/深圳法律服務的項目,以及香港/深圳的最新法律發展。
作為我的職責的一部分,我繼續貫徹前任會長所做的事情,就是出席海外會議,從而有機會與海外律師會面,促進與香港律師協作的機會。
你的任期內的一些主要挑戰包括什麼?
我出任會長的首個任期是充滿剌激和挑戰的。我有幸得睹《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條例草案》最後獲得通過,讓事務律師得以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進行訟辯工作。此事醞釀了最少十年,而我與工作小組參與其中,最終見證此法案得以通過成為法例,我與有榮焉。我們目前正等待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在未來幾個月內成立,並制訂程序,讓我們的會員成為訟辯事務律師。
本人亦有幸得以完成政府與法律界之間對刑事法援收費的商討工作。經過多年來進行的長期討論,政府最終同意改變收費結構,向律師提供資源,讓其得以為被告人進行聆訊前工作。
你期望在第二個任期達成哪些工作?
我希望加快進行法律變更的步伐,在香港推行有限法律責任合伙制。我們在這方面的工作已進行了一段長時間。律師會認為在香港推行有限法律責任合伙制具有迫切性,因為全球大部分司法管轄區均允許有限法律責任合伙制的推行。我已於《香港律師》5月號就有限法律責任合伙制發表了意見,故不在此詳述。一項為事務律師引入有限法律責任合伙制而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條例草案已於6月下旬刊憲。正常的程序,是在夏季會期後成立法案委員會,逐條審議該條例草案。
出任會長的第二個任期所處理的另一項優先工作,是尋求方法協助會員節省開支,和善用律師會的收益。
其中一項協助會員節省開支的方法,是減少對專業彌償計劃的供款。我注意到近幾年來鑒於該計劃的財務狀況,執業者也許不必根據有關規則所載的預設程式來計算所須繳交的保費。經審慎考慮及徵詢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後,提出了修訂有關規則的建議。立法修訂的作用是設立一個機制,以便視乎基金在相關時間的實際情況,靈活釐定對計劃的供款數目。到了8月當會員們收到發票後,便曉得將會節省多少開支。
我會繼續向市民推廣事務律師的工作,並提升我們法律專業的形象。我仍會繼續處理的工作,包括鼓勵律師及其事務所積極參與律師會推行的公益計劃,進一步為香港律師事務所探求業務機會,和向外發展,以求在內地及國際市場的業務更趨多元化。
來年,我亦會致力加強與律師會會員的溝通,和聆聽年青會員的聲音,從而使我們大家緊密合作,為業界整體謀福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