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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獲得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
律師會經過十四年的努力,立法會終於在2010年1月20日三讀通過了《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給予事務律師在民事及/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享有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的出庭發言權。經過評核後取得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事務律師稱為「訟辯律師」。
‧ 1995年3月,律政署在其法律服務諮詢文件中建議擴大事務律師出庭發言權。
‧ 1996年,政府曾考慮對《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擴大事務律師出庭發言權。但是,立法局主席裁定該修正案超出條例草案的範圍,故不得提出。
‧ 2007年10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成立了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該小組發表了一份最終報告書,當中建議制訂法例,為賦予事務律師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提供所需的法律框架。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接納了該項建議,並要求政府通過立法來推展該事宜。
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下稱「評核委員會」)
新法例將會規定成立一個評核委員會,負責審核事務律師所提交的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申請,並作為確保庭上訟辯水平得以維持的把關者。評核委員會的成員將會包括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人士、前法官、法律界成員、一名來自律政司的人員,以及一名與法律執業無關的人士。
評核委員會可制定規則來加以處理的事項包括: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申請人所須完成或通過的任何課程、培訓、評核或考試。
申請和資格規定
事務律師符合資格規定,可向評核委員會申請民事法律程序及/或刑事法律程序的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申請人須擁有至少五年的執業經驗,而其中兩年,必須為在緊接申請日期前的七年期間內,在香港以律師身分執業。此外,申請人還須遵從評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在評核過程中,申請人必須令評核委員會信納他已取得充分訴訟經驗,並且在其他所有方面,他乃獲賦予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適當人選。如果評核委員會擬拒絕有關申請,申請人將獲得給予作出申述的機會。
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證書
律師會理事會須向成功的申請人發出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證書,並備存獲發給該證書的律師名冊,以供公眾查閱。
在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大律師公會執委後,理事會可向訟辯律師發出一份行為守則。律師會已向各會員傳閱一份該守則的草擬本,該草擬本是以英格蘭及威爾斯的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所發佈的守則為藍本。
條例的生效日期
假設條例在制定後,需時大約六個月生效,司法機構稱評核委員可於其後的一個月內運作。律師會預期,評核委員會將可在大約十二個月的時間內就緒,開始接受事務律師提交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