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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加強投資者保障措施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諮詢文件中,建議於投資生命週期的售前、銷售和售後階段,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香港律師會證券法委員會已對該詢文件所提出的建議進行了審議。這些建議包括:將認可銷售文件和投資產品廣告的準則綜合於單一本證監會手冊內;訂立新的《非上市結構性產品守則》(《結構性產品守則》);通過簡潔易明的產品摘要(《產品資料概要》) 向投資者陳述關鍵性的問題;加強披露規定,要求中介機構向投資者披露其金錢和非金錢利益,並持續地向投資者提供重要資訊;中介人在銷售投資產品時須遵守《操守準則》;檢討 「專業投資者」 的定義;以及,為某些不具備流動性二手市場的長期投資設立一個冷靜期。香港律師會就證監會諮詢文件所提交的意見書已上載於www.hklawsoc.org.hk。
有關加強保障投資者的其他建議方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已就建議設立投資者教育局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發表了一份諮詢文件,律師會現正對其進行審議。
檢討企業拯救程序立法建議
有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就《檢討企業拯救程序立法建議》而發表的諮詢文件,律師會破產法委員會已對其進行了審議。該局指出,目前是適當時候重新考慮訂立企業拯救程序,向具有可行長期業務前景但面對短期財政困難的公司提供協助,藉臨時監管方式進行結構調整。臨時監管可作為《公司條例》(第32章)下的現行重組安排和非法定償債安排(例如:自願債務協商)的補充。該項諮詢所涵蓋的課題包括:啟動臨時監管、暫止期、未償付的僱員應得款項、臨時監管人、在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有抵押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投票等。香港律師會對於事務律師可被委任成為臨時清盤人的建議表示歡迎,並就諮詢文件提交了意見書,上載於www.hklawsoc.org.hk。
《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
律師會憲政事務委員會審議了政府在2009年11月18 日發表的諮詢文件,當中載有政府就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所提出的建議。在該諮詢文件中,政府就下列問題徵詢公眾意見:(1)選舉委員會成員的人數;(2)選舉委員會的組成;(3)選舉委員會的選民基礎;(4)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安排;(5)行政長官政黨背景;(6)立法會議席的數目;(7)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以及(8)立法會議員的國籍規定。律師會對有關建議所涉及的法律和憲法問題進行了審視和分析,及對該建議作出了評價,並已就該諮詢文件提交了意見書,上載於www.hklawsoc.org.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