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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專欄
{en}Experience in developing Hong Kong-Mainland associated law firms
{zh-hant}建立中港兩地聯營所的經驗
March 2010

粵港兩地政府2月6日於廣州舉行第14次工作會議並商討共同推進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綱要」),《綱要》為香港與珠三角的發展定下長遠契機,而對基礎設施的規劃亦將更合理地配置聯繫三地之基建。金融方面,隨著兩地的財金部門商討深化金融機構、工具、資金和人才交流,對兩地之法律服務需求也必定與日趨增。

資料表明,法律服務的客源和機遇都在中國兩大經濟引擎中,其中一個位於珠三角的廣東省。在剛過去的「兩岸四地律師高峰會」中亦帶出了同樣一個重要資訊就是香港的中小型律師事務所應更多利用與內地尤其是廣東省的地利優勢,建立聯營所或代表辦事處。香港律師會內地法律事務委員會在今年1月舉行的一年一度集思會中,亦認同應進一步加強與廣東省法律服務業的合作。那麼,香港的中小型律師事務所應該如何把握機遇,進軍內地的法律
服務市場呢?我認為中小型律師事務所是可以按自己律師所的資源、能力和條件去作出合理的安排,相應地發展內地市場的回報亦非常合理。

我的律師事務所於2004年選址廣州設立內地辦事處,並在去年11月與廣東仁言律師事務所在CEPA的框架下獲司法部備案同意聯合經營。我將在本文中與大家分享本人在內地發展的一些經驗。

如何設立代表機構?

設立代表機構的條件
儘管大家都清楚中國內地市場發展潛力龐大,但進軍內地的第一步應該如何部署呢?答案是先在內地設代表機構,此為進軍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的一個先決條件。根據司法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之規定,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已在香港地區合法執業,並且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處罰;
2. 代表處代表應當是執業律師和香港律師會會員,並且已在內地以外地區執業不少於2年,
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沒有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其中,首席代表需已在內
地以外執業不少於3年;
3. 有在內地設立代表處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實際需要。「CEPA」框架下,有關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設辦事機構的要求一直逐步放寬,對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代表處的代表已無最少居留時間之要求。現在,香港律師事務所及其內地代表處的代表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就可以向司法部提出申請在內地設立代表處。

設立代表機構所需資料
根據《管理辦法》規定,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需向擬設立住所地的省級司法廳(局)提交以下資料:

1. 主要負責人簽署的設立代表處、派駐代表申請書;
2.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已經合法設立的證明文件;
3. 事務所合夥協議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負責人、合夥人名單;
4. 擬任代表的授權書,以及擬任首席代表係事務所合夥人或相同職位人員的確認書;
5. 各擬任代表的律師執業資格以及擬任首席代表已在內地以外地區執業不少於3年,擬任代
表已在內地以外地區執業不少於2年的證明文件;
6. 香港律師會出具的各擬任代表為香港律師會會會員的證明文件;
7. 香港律師會出具的事務所及各擬任代表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和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的證明文件。

上述文件資料需要一式三份,裝訂成冊,用中文提供或者隨附中文譯文,且需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

開業經營
待批文發出後,香港總部就要開始著手對代表處的管理:

搭建基本架構
首先要招聘本地職員,譬如前台、會計、出納以及其他法律輔助人員,根據本所業務和發展計劃招聘和配置相應合適人選。電腦及其他辦公室設備也應配置妥當。你還可能想配置良好的電腦管理軟體、進行系統設計,以及打造硬體標準設施。

檔案管理
我們按照香港檔案管理要求和經驗,設立開立檔案、處理檔案以及結束檔案的標準流程和指引,完善相關檔案管理模式。

稅務安排
內地稅制與香港稅制差別很大,內地稅種和稅率比較複雜。但經過爭取和反映,內地稅務管理部門一直對內地代表機構有特殊管理政策,採取與普通公司代表機構不一樣的徵稅方式,且可以向客戶收取費用並開具合法發票。但從2010年起,稅務部門對內地律師事務所不再進行「帶徵納稅」(即「定額徵收」),改為「查帳徵收」。根據律師行業的特殊情況,內地律師同行普遍認為,此次納稅方式的轉變將對律師行業帶來非常大的衝擊。稅務監管部門是否會對駐內地代表機構的納稅方式進行變革是未知數,但我們相信,利用配套先進會計管理軟體對日常收支進行管理,變得更加重要。

開源客路
香港律師事務所設立了在內地的代表處後,將更容易強化與當地律師的友誼交流和業務上的合作,從而帶來更多的生意及轉介商機。同時,代表處人員可以參加當地律師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並積極安排給予當地律師協會或律師提供講座,介紹香港法律服務業及自身事務所的運作強項,亦可以按時拜候當地同行,與不同類型的律師事務所和不同專長的內地律師交流。還可以參加本地商會,並積極宣傳律師樓拳頭產品,參與不同的宣傳活動做推介。

同時,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的代表處可以根據客戶需求研究本身的核心業務,也會因應市場變化適時調整和擴寬事務所業務範圍。根據我們這幾年的運作經驗,內地代表機構可以協助提供並帶來的業務範圍有幾大類:

中國委託公證服務
目前內地法院、工商局、房管局、公證處、銀行等政府機關及公營機構,對香港公司或香港居民提供的香港文件,通常都要求及認可由中國委託公證人見證的公證文件,尤其是CEPA政策下,符合條件的香港公司或香港公民的資格證明,均需由中國委託公證人予以核證處理,這為香港律師樓,尤其是設立內地代表處的香港律師樓帶來龐大的市場需求和法律商機。

成立香港公司以及提供公司秘書服務
近年隨著國家鼓勵實行「走出去」的政策,以及內地企業實力大增,大量公民和企業都紛紛走向國際化,香港作為自由市場和地緣便利成為首選,從而衍生出大量成立香港公司的法律服務,律師樓的信譽和專業水準,比一般秘書公司更有優勢而被內地客戶青睞。

移民服務
移民業務一直在內地有著廣闊的市場,隨著近年香港投資移民政策的實施,間接通過第三國身份移民香港成為了不少內地公民的選擇,亦帶來了不少商機。

商業工作
公司股權轉讓;兼併重組;項目合作;融資上市等,歷來都有不少業務空間,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日益頻繁。

知識產權業務
商標、專利登記申請和知識產權保護,亦逐漸增多。家事法及遺囑認證婚姻家庭、繼承案件,也會隨著代表機構的設立所帶來的便利條件,而日漸增多。

收費
引入與香港有關的訴訟,在香港聆訊或調解,也經常發生。但如何定價是一種藝術。內地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定價收費、計時收費甚至乎風險收費,即附條件收費、風險收費方式在內地非常普遍,但香港律師不容許在訴訟方面以這種方式收費。在香港,法律服務一向以時薪收費作為基準,但內地客戶則認為此種收費方式有欠明確,普遍不歡迎採用此收費方式。因此駐內地代表機構應根據市場環境的差異,結合相關監管條例和準則靈活處理。

前瞻性策略

內地代表機構的設立,會帶來新的資訊,新的環境,新的思維模式,對香港律師樓來說,也不無裨益。但是否就此感到滿足呢?以及面對日益增長的內地法律服務市場和需求,我們採取的方式也是具有前瞻性和戰略性的。我常感覺到內地法律市場仍像一位年青的小夥子,對未來充滿憧憬,有的是青春,只欠經驗,因此中國內地的法律市場潛力是十分巨大的。若然香港律師事務所只局限或只安於現狀而不向前行進軍內地市場,或只安於代表辦事處的經營範圍,那麼我們就將錯失內地最大法律市場和機遇。

按香港貿易發展局(香港貿發局)有關研究報告預測,中國內銷和服務市場將於2020年超過美國,成為世界最大的消費市場。另外,單單香港在廣東省的投資金額已達到118億美元(916億港元),佔廣東省外資的六成。由此可見,中國內地對法律服務以及其他專業服務將會有極大的需求。為著不錯失良機或不被邊緣化,在現有法律和政策框架下,我們有幾個戰略方針可以考慮進行:

(i) 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建立聯營
廣東有一句俗語:「竹門對竹門、木門對木門」,言下之意,就是建立聯營關係需要選擇合適的對象。但是,因為香港律師樓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文化、理念、管理、心態、發展階段以及經濟實力等方面都存在著很大區別,因此即使表面上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可能是門當戶對,但仍須要有足夠的心理準備去面對不少困難和衝突。

面對現實中存在的文化差異和管理理念衝突,我們需要以積極的心態去不斷溝通、不斷磨合。找到志同道合的聯營對象至關重要。我自己的經驗是先選擇文化上比較接近的地方開始,比如廣州或廣東省內的城市。基於地緣及文化相近的因素,選擇廣東省的律師事務所確實有助減輕在文化上可能出現的差異和溝通上的麻煩。

而在管理上,香港律師事務所應「主中弓」,即把握日常行政管理,以更接近香港律師事務所的運作模式和標準,同時要有技術上和辦公室硬體上的規劃。

經濟投入方面,香港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先行出資,亦可以與內地所共同分攤有關開支。心態上,應該有足夠的包容和融合。

會計帳目上,需要引入香港律師事務所的模式進行管理。內地律師事務所的操作模式與香港律師事務所有相當的差異。內地律師事務所沒有客戶帳戶,除了一小部分大型公司化的內地所有意願去規範自律,或者安排公共基金積累外,大部分內地律師事務所往往收到律師費後就當成個人收入,隨時可以支配並全部提取,相對沒有那麼嚴謹,同時對律師所的整體發展不利。而香港所對會計有較好的概念,可以引入港方經驗在內地聯營所共同推廣使用。

我們對聯營所的管理模式是,採用我們資深律師和電腦系統顧問合作研發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電腦軟體—eLaw。eLaw除了登陸、計時收費、服務類別等基本設定外,還有個案開設程式、日常文件登記、檔案文件管理、員工表現報告、會計及帳目報告以及其他實用功能。通過eLaw,我們統一了文件管理系統、財務會計系統和行政管理系統,對律師樓工作效率的提升、管理水平的提升、執業水平的提升以及事務所聲譽的提升,都帶來莫大的便
利和好處。

(ii) 利用CEPA便利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為中國執業律師甚至中國合夥人
香港律師可按照CEPA規定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以獲取內地和香港兩地執業資格。同時香港律師會亦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向司法部繼續爭取允許不少於15年執業經驗的香港律師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八條的規定,通過特設的考核取得內地執業律師資格,從而更便捷地處理內地法律事務。

(iii) 建立有限責任聯營協議或允許聘請中國執業律師
成為本地所雖然現有法律和政策框架下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可以有聯營模式,但對於細節的規定和具體操作方面,仍有諸多未清晰甚至存在限制之處,導致即使建立聯營關係,仍然顯得疏離或阻滯。如香港律師或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或內地律師事務所能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建立有限責任合夥關係,成立合夥所或允許香港律師直接設立分所聘請中國執業律師成為本地所,將能進一步鞏固彼此的合作夥伴關係,以贏取更大的市場空間。其實,在中國《律師法》第15條當中已經存在有關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採用特殊普通合夥形式設立,亦即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但實際細則現在仍未出台,若然在這方面有所突破,則對香港律師及香港律師事務所將是一種巨大的利好。

(iv) 參考目前國際傾向的新式聯營模式
國際性的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樓在近年紛紛採用一種叫「Swiss Verein」的國際聯盟模式經營國際業務。Swiss Verein是根據瑞士法律組成的一種社團性質的組織,組織的任何一個成員所對其他任何成員的行為或疏忽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此種新型的聯盟制度實在非常值得香港與內地的律師事務所考慮採用。

總結

本人之律師事務所2004年在廣州建立代表辦事處,2009年經批准設立聯營所,已向進軍中國內地法律服務市場、參與祖國經濟建設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廣州辦事處所帶來的收益亦穩步上升。我期待利用香港的法律服務經驗和管理經驗,成為祖國建設大軍的一份子,積極參與內地蓬勃發展的經濟大潮。

故此,我認為香港同行都應當機立斷,選擇合適的地點,設立內地分支機搆,同時結識良好及志同道合的合作夥伴,建立聯營關係或合作關係,並因應律師所本身的定位,部署妥當後便付諸實行。香港律師會的內地法律事務政策亦必當給予行業正面和全力支持!
 

何君堯
香港律師會副會長
暨內地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
何君柱律師樓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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